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塑膠發泡體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一) 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自試樣中隨機裁取長十五公分、寬十公分、高二公分之試體
      三片。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適用第八點第五款規定,但以試體本身取代金屬籃,火源位
      置如附圖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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