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十一、成品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水平香菸
      法:
   (一) 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模擬原成品製作長二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之試樣
            三個,其中填充物材料依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1) 纖維:四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2) 羽毛:二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3) 塑膠發泡體:長二十二公分、寬二十二公分、高三公分。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試體固定框中放置一不銹鋼金屬網後,移入燃燒試驗箱
              之定位,並將試體以堆高器支持放在金屬網上。
         (2) 燃燒錠放置點為距試體下方五公分之中央處,以三支細針
              貫穿試體並使成V字形固定燃燒錠。
         (3) 點燃燃燒錠,待燃燒結束後,測量表面之縱向最大長度,
              即為碳化長度。
   (二) 水平香菸法:
        1、試驗裝置:排氣速率低於每秒零點三公尺或可進行自然排煙
            之排煙櫃。
        2、火源:香菸 (無濾嘴香菸,長度八點五正負零點五公分,密
            度零點二七正負零點零二每立方公分克,重量一點一正負零
            點零一克) 。
        3、取樣:適用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但數量增為六個並分為三
            組。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排煙櫃平臺上,同時水平放置三組試體中之各任一個 (
              下試片) 。
         (2) 將點燃之香菸平行邊長放置於下試片上之中央處 (如附圖
              十一) ,再將上試片覆蓋於下試片之上。
         (3) 靜待一小時後,測量表面碳化長度並觀察餘焰、餘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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