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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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毛毯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四十五度
      香菸法:
   (一) 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
            十五公分之試體三片。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
            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適用第六點第五款規定。
   (二) 四十五度香菸法:
        1、燃燒試驗裝置:適用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二十公分、寬十五
            公分之試體十二片,並將其分為三組 (每組四片) 。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
            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將不銹鋼金屬網鋪設於四十五度架上,再於金屬網上重疊
              放置試體組中之二片試片,並使待測面朝上。
         (2) 將點燃之香菸燃燒端朝下,垂直放置於試片之中心處後 (
              如附圖十三) ,再將同組之另二片試片待測面朝下覆蓋於
              香菸之上。
         (3) 將四十五度架連同三組試體移入排煙櫃中,靜待一小時後
              ,觀察其餘焰、餘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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