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 點火時間:自火源點火接觸試樣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 餘焰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算,試樣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 餘燃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算,至試樣完全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 碳化面積: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 碳化長度: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 接焰次數:試樣自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接觸火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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