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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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覆套類、填充物材料類及毛毯類製品均須先經過洗濯處理後,始得
    進行防焰性能試驗 (毛毯類製品於洗濯處理前並須先進行現況燃燒試
    驗) ,洗濯方法依製品種類及特性分為下列三種:
 (一) 一般水洗法:
      適用於包覆填充物之布套、羽毛填充物材料及毛毯類製品,洗濯須
      連續進行五次。
      1、機器設備如下。但具同等以上性能者,不在此限:
       (1) 水洗機:洗衣槽 (如附圖一) 內部深度在五十公分至六十公
            分,多孔圓筒內徑四十五公分至六十一公分,筒內裝置三片
            葉片高七點五公分,相距一百二十度,水溫保持攝氏六十度
            ,洗衣槽運轉以內筒每分鐘三十七轉之速度,按「順轉十五
            秒,暫停三秒,再反轉十五秒,暫停三秒」之方式反覆進行
            。
       (2) 離心脫水機:每分鐘一千二百轉。
       (3) 乾燥 (烘乾) 機:可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
      2、洗濯程序:
       (1) 於攝氏六十度之溫水中,加入百分之零點一無添加劑之粉狀
            洗滌用肥皂,洗衣槽內水位深度應達十四公分。
       (2) 試體共重一點三六公斤,重量不足時,須以一般未具防焰性
            能之聚酯纖維白布補足。
       (3) 洗濯時,水溫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運轉十五分鐘。
       (4) 以約攝氏四十度之清水,連續清洗三次,每次五分鐘,每次
            清洗所需水量與2、 (1) 之規定相同。
       (5) 脫水二分鐘。
       (6) 烘乾應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下進行。
 (二) 水洗促進法:
      適用於床單、被套、床罩、枕頭套及毛巾等,水洗促進法同一般水
      洗法,惟洗濯時間為七十五分鐘,連續洗濯次數為六次。
 (三) 乾洗法:
      適用於具耐乾洗特性之羽毛填充物材料,洗濯須連續進行五次。
      1、機器設備如下。但具同等以上性能者,不在此限:
       (1) 乾洗機:圓筒型洗濯機 (如附圖二) ,圓筒容量十一點三四
            公升,旋轉軸角度五十度,旋轉速度每分鐘四十五轉至五十
            轉。
       (2) 離心脫水機:每分鐘一千二百轉。
       (3) 乾燥 (烘乾) 機:可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
      2、洗濯程序:
       (1) 製作處理液:以四氯乙烯每一百毫升對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
            磺基琥珀酸二辛酯,純度百分之六十以上,酒精不溶分百分
            之三點五以下) 一公克,非離子界面活性劑 (含八莫耳數之
            氧化乙烯,HLB12 ,水分百分之一以下,曇點【百分之一水
            溶液】攝氏二十五度至三十五度) 一公克及水零點一毫升予
            以混合。
       (2) 將處理液四公升及試體三百公克 (質量不足三百公克,以一
            般未具防焰性能之聚酯纖維布片補足) 放入圓筒內洗濯十五
            分鐘,再以四氯乙烯充分清洗二次。
       (3) 脫液二分鐘,自然乾燥或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下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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