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羽毛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裝置、試樣處理及試驗方法如
    下:
 (一) 試驗裝置:適用用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將水洗後或乾洗後之羽毛填充物材料二公克置於金屬籃中,
      製備三組供作試驗用途。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適用第八點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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