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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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勤及編組人員作業方式
一、地震震度超過六級或重大災害造成通訊中斷時,緊急應變小組各當月
    輪值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署展開作業。
二、災害管理組依各人員居住地點距離本署之遠近排定立即返署人員,該
    等人員於收到進駐通報後二十分鐘內返署,並由總值日官視實際情形
    先行指派任務,不受原編組任務限制,俟各進駐人員到齊並交接完畢
    後再行歸建,依原排定編組執行任務。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第一梯次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後,除因居住地點
    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確實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返署作業外,應依規定
    之「返署時間」內返署,前往各執勤地點向直屬任務編組組長、小組
    長報到,並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職掌表」執行任務,
    各任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得視實際情形另行統籌分配該組成員任務。
四、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除指揮官另有指示外,統一以每日上午九
    時為輪值交替時間,各編組組長應將該組前一日工作情形及待辦事項
    詳填於交接報告表 (如表十四) ,附上相關作業表單交付接班之編組
    組長確認,並於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交由災害管理組彙辦。
五、本署各單位如確知次月有人事異動 (新進、離職、調職等) ,或所屬
    員工因公受訓、出國,或適值公假、事假、休假、婚假、懷孕等時間
    達兩週以上者,當事人 (或由該單位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應於當月二
    十五日前事先告知排表人員並檢附佐證文件後,該時段得免排勤務;
    上述情形未於當月二十五日前告知者,應自行協調代理人員並填具變
    更申請表 (如附件六) ,該時段得免排勤務。惟因臨時突發狀況或其
    他原因並簽奉  署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執勤人員需奉派進駐非開設於本署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前進指
    揮所時,得由參謀組指定其他執勤人員代理。
七、本部主管災害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本署開設期間,初期應變輪值人
    員 (不含指揮中心專職執勤人員及災管組人員) 應於緊急應變小組作
    業組人員到齊,並將災情及處理狀況完全交接清楚後,經各該小組長
    、作業組長同意後,停止執勤並回歸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運作,非屬緊
    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者,於緊急應變小組進駐人員尚未到齊前,得由
    參謀組統一調派替補。
八、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當日初期應變輪值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三
    十分鐘內返回指揮中心報到並恢復初期動員平時整備作業,在該等人
    員尚未到齊前倘遇有危機事件得暫由災害管理組派員協助初期應變處
    理作業。
九、本署災害管理組執勤人員並兼任災防會協調官,相關聯繫協調作業項
    目得由總值日官或專責執勤官視實際情形,統籌調度各執勤人員協助
    處理之。
十、除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外之初期應變輪值人員,其於周一至周五正
    常上班日值勤者,得補休半天;其於週六、日或例假日執勤得補休一
    天,並應於一個月內休畢。
十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 (包括指揮中心及兼國搜中心人員) 於
      執勤期間得依規定專案簽報支領加班費或超勤津貼;但遲到、早退
      經查證屬實者,得簽請減發或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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