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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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動員測試規定
    為落實緊急動員規定,以符任務之需要,應不定期依下列狀況進行動
    員測試:
一、假設發生突發性災害事故,需要初期緊急動員應變處置:
    以警鈴、廣播方式,緊急通報值勤人員進駐指揮中心,值勤人員應於
    三分鐘內進駐。
二、假設發生災害事故,需要編組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處置時,以電話
    聯繫或簡訊通報:
 (一) 「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收訊後立
      即回電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緊急應變小組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十分
      鐘內,以電話回復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 「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立即進駐
      本署十樓會議室」: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當月編組人員應於三十分鐘
      內,進駐十樓會議室。
三、受測試人員報到時間由災害管理組依報到順序登記於「動員測試報到
    紀錄表」 (詳如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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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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