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柒、獎懲規定
一、執行本案出力及有功人員由災害管理組依下列獎勵標準簽報敘獎。
 (一)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或動員測試作業期間,於規定時限內完成進
      駐者:
      1、於二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二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2、於三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三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3、於六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四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二) 參與初期動員或緊急應變小組應變作業,處置得宜,有助降低人員
      傷亡、財物損失者。
二、執勤人員未依本規定執勤者,得由督察室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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