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無火藥區,其構造、設備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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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1/28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93/03/29
明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無火藥區之構造、設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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