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5 條
配藥、篩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藥依一定程序,先混合還原劑,再加氧化劑;氧化劑、還原劑不得
    同時混合為之。
二、篩藥作業時,以個別篩網分別過篩氧化劑、還原劑。
三、加入鋁粉等金屬粉末時,以酒精少許濕潤或以表面處理,以防範反應
    生熱,在雨天及高濕度狀況下,應特別注意防範意外事件。
四、配製赤磷敏感藥劑,先以水或丙酮濕潤,再與氯酸鉀混合。
五、配成之濕赤磷劑,裝入不易使其乾燥之容器。
六、配製含赤磷後之配藥室,立即以水沖洗清淨。
七、未完全乾燥之火球藥粒,不得裝填,應放置於通風處,含有鋁鎂等金
    屬粉末之配合劑不得堆積存放。
八、配製赤磷藥劑須使用專用配藥室,工作人員之防護衣、鞋、襪、手套
    、容器及工具,均限於該室使用,不得與其他作業混合或交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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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1/28
第二款後段「氧化劑、還原劑不得同時混合為之」因與第一款所定之配藥程序相關,
爰將第二款後段併入第一款後段。
93/03/29
一、配藥、篩藥過程,為避免藥劑作業時產生化學反應,造成災害,爰參考設施標準
    第二十三條規定,明定其安全管理規定。
二、配藥人員資格應符合設施標準第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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