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擋牆,規定如下:
一、為鋼筋混凝土、土質、土沙質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構造;
    其設置基準如附圖一至四。
二、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
    物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
本辦法所定防火牆,規定如下:
一、與倉庫外牆之距離在二公尺以上。 
二、為鋼筋混凝土構造、加強磚造或鋼骨補強之鋼板或防火板構造,並具
    堅固基礎。
三、倉庫設有天花板者,防火牆高度高於天花板高度五十公分以上;無天
    花板者,防火牆高度應高於倉庫屋頂以上。
四、鋼板構造之防火牆厚度為零點三五公分以上。但倉庫儲存總火藥量在
    二公噸以下或總重量在十公噸以下者,為零點二五公分以上。其他材
    質之防火牆厚度應為三公分以上。
本辦法所定對象物,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對象物: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
    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
    十二目所列之場所。
二、第二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第十一目及第三
    款所列之場所。
三、第三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及前二款以外供人居住或
    使用之建築物。
四、第四類對象物: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高壓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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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02
一、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項有關擋牆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確規範,俾利
    遵循。
二、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有關防火牆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另參酌日本火藥類取
    締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及昭和四十九年通商產業省告示第五十九號規定,修正
    第四款之儲存數量。
三、將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對象物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三項,明確規範之。

附圖一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附圖二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附圖三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附圖四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94/01/28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附圖四有關鋼筋混凝土擋牆設置基準之規定。
93/03/29
擋牆範圍,係參考「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設施標準)第八
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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