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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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消防楷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消防機關滿五年以上之編制內人員。
(二)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工作勤奮,負責盡職,最近五年未曾因工作受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最近五年年終考績(成)均列甲等者。
(五)最近五年未曾受刑事處分或受連帶責任以外之懲戒處分者。
    擔任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教育工作達五年以上者,
    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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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15
一、現行規定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擔任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教育工作達五年以
    上者,得不受服務消防機關滿五年以上之編制內人員及最近五年年終考績(成)
    均列甲等者之限制。
94/07/06
一、點次調整。
二、各消防機關編制現已無兼任人員,爰刪除第一款「或兼任人員」之規定。
三、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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