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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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國消防楷模除應具備前點第一項各款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
    殊條件之一:
(一)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冒險犯難,救護傷患,有具體事實者。
(三)研訂消防法規,內容縝密、完備,或對消防工作之革新或推行,有
      具體績效者。
(四)對消防學(戰)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績效者。
(五)承辦重要業務,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或參加全國性業務競賽,考
      核成績列第一名者。
(六)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
(七)熱心公益,樂善助人,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確有具體事
      蹟者。
(八)緝獲重大縱火嫌疑犯,或協助偵破重大縱火案件,對災害之防止,
      著有績效者。
(九)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十)服務資深績優,最近十五年年終考績(成)連續列甲等,或服務滿
      二十年以上,其中考績(成)列甲等達總年資五分之四以上者。如
      遇年資、考績相同者,以年資及考績計分比較擇優取之。
(十一)從事消防教育、著作或研究,投稿國內外期刊獲得刊登,有具體
        績效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特殊條件發生時間限最近五年內,並應檢附具體
    事證。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15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十一款,明定從事消防教育、著作或研究,
    投稿國內外期刊獲得刊登,有具體績效者之特殊條件;另第十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94/07/06
一、點次調整。
二、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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