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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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程序:由各消防機關組成甄選小組後,擇優遴薦績優人員函報本
    署,並由本署成立複核小組,審查受薦人員資格,與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資格相符者核定當選,當選總人數原則為三十二人。但遴薦不足
    額、超額或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本署得另遴薦人員或適時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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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15
全國消防楷模當選總人數由三十人增加為三十二人。
110/03/31
查歷年全國消防楷模當選總人數原則為三十人,甄選過程可能遭遇各消防機關遴薦不
足額、超額或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等情形,爰修正甄選程序保留甄選作業之彈性。
109/06/18
依據修正第四點規定,設算各消防機關可遴薦人數總和,與現行第七點依年度預算而
定之應選人數上限三十人相符,尚無進行決選之必要,爰修正甄選程序,改採複核方
式核定當選資格。
94/07/06
一、為使甄選原則及甄選程序之規定更臻明確,有關甄選原則之規定調整列於第六點
    。
二、本點修正甄選程序規定,依初選、決選二階段之辦理內容及方式檢討修正,以符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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