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六、甄選原則:
(一)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上者,至少須有一人為薦任六職等或
      警正四階以下人員。
(二)各消防機關最近三年每年遴薦人數均達二人以上者,受薦人員應至
      少包含一名女性消防人員。但消防機關甄選小組最近三年未遴薦女
      性消防人員,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3/31
一、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激勵女性消防人員士氣,扭轉職場性別刻板印象,提高年度消防楷模表揚之女
    性比例,並考量各消防機關甄選小組有未能遴薦女性消防人員之情形,爰增訂第
    二款。
109/06/18
各消防機關於甄選時,雖無從掌握特定條件遴薦人數與全國消防楷模當選總人數之比
例,惟原則上應鼓勵各消防機關遴薦基層人員,爰修正第一款並刪除第二款規定。
94/07/06
一、本點甄選原則配合第五點修正增列。
二、參酌內政部警政署甄選表揚模範警察實施要點三、第二項及四、 (六) 訂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