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指定專業機 構之評選事宜,俾透過公開公正程序,評選適當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以執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完工前檢查,確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結構安全,特訂定本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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