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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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之學術機構
      或法人。
(二)曾從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
      、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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