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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方式:
 (一) 評選作業分兩階段依序進行,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由本部書面審查資格文件。
      2、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進入第二階段,由評選委員
          會續行審查。先由專業機構依公開抽籤順序進行簡報,簡報內
          容以申請書內容為範圍,再由評選委員提出相關問題詢答。簡
          報時間及詢答時間各以二十分鐘為限,簡報所需設備由專業機
          構自備。
 (二) 第二階段審查經全體出席委員過半數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指定為專
      業機構。
 (三) 前項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部消防署
      署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 擔任會議召集人,並內聘本部消防署具實
      務經驗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各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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