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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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機構指定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一年。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檢查設備清冊及最近一年內之校正證明文件。
  四、所屬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專責檢查人員名冊、專業資格證書及在職
      證明(如薪資扣繳憑證、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等足資證明文件
      )。
  五、儲槽檢查文書建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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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6/03/08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檢查專業機構原由本部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
評選規定」第一點至第五點規定,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申請機構之人員、檢查設備等
是否符合需業務需求,評選通過者始得由本部指定為專業機構;又已經本部指定之專
業機構於指定期限屆滿後,仍須召開評選委員會重新辦理評選,惟因上開機構均已通
過評選在案,為審查其實際檢查情形,將重新評選修正為延展制度,由專業機構於期
限屆滿前提供相關資料予業務單位審查,以實質審查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實際執行液
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業務執行情形,作為延展之要件,合格者得延展一年,不合
格者不再指定為專業機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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