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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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災害防救各項處分之共同要項:
(一)辦理徵調、徵用、徵購、優先使用、罰鍰時,應把握記載內容明確
      具體、裁處結果公平適法及履行期限妥適相當等原則。
(二)機關送達行政處分後,如接獲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訴願
      書時,依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自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
      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
      願管轄機關;如不依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
      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轄機
      關;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
(三)罰鍰案件,如有移請行政執行之必要,處分機關請依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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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05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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