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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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表格式填載之個別要項:
(一)表一、表二、表五至表十、表十二、表十三定有範例,執行人員於
      辦理災害防救業務及填寫各類書表格式前,宜先行參閱瞭解。
(二)表三「○○市、縣(市)政府公告」、表四「○○○警戒區域臨時
      通行證」、表五「災害防救法案件警戒區域處分書」、表十一「○
      ○○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表十二「災害防救法
      案件舉發單」及表十三「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六項表格,定有
      英文譯本及中英文對照譯本,機關於辦理災害防救業務時,請視實
      際需要一併發布或製發英文格式之文書。
(三)表五之「注意事項」欄位,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記
      載;表十三之「理由及法令依據」欄位,係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五十
      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記載,均請執行人員斟酌辦理案件之實際狀
      況,於空白框內打勾註記。
(四)表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填寫前,由機關依災害搜救費用
      繳納辦法先行請求各參與機關核算並統籌計算之,受處分人如依期
      限繳納費用後,應依上述辦法將費用繳入國庫或公庫。
(五)表十一「○○○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之格式,不
      得過小,宜與現行各機關公務員識別證大小相當;其中「○○○機
      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等文字篇幅,應佔整張證明文
      件面積之四分之一以上,「注意事項」以下所列文句,不得任意變
      更,以註記於正面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改註記於背面處。另執
      行人員辦理本項檢查場所業務時,除攜帶本識別證外,應攜帶證明
      公務員身分有關文件,一併主動提示予民眾,以資輔助證明執行立
      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0/10/05
本點除序文、第一款至第五款用語酌作修正,以求精簡外,基於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劃定警戒區域後相關勸導工作執行之實務需求考量,並配合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爰修正各表名稱及表次如下:
一、表一「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物資操作人員處分書」
二、表二「○○○警戒區域臨時通行證」
三、表三「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四、表四「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五、表五「徵用(購)災害應變物資處分書」
六、表六「移(拆)除危險建築物、災害現場障礙物、危險工作物處分書」
七、表七「優先使用傳播媒體通訊設備處分書」
八、表八「災害應變物資保管處分書」
九、表九「○○○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
十、表十「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
十一、表十一「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十二、表十二「徵用(購)標的物受領證明書」
十三、表十三「徵調(用)廢止證明書」
十四、表十四「○○○警戒區域公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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