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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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三層發言人制度之設立,將視事件之演變、各界之反映及適時之
    需要,分層、合併或提升層級發言;其分層負責事項如下:
(一)第三層發言人: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或負責新聞聯繫工作新聞聯絡人
      擔任,就本署公布或訂頒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公眾關注之
      議題,本署辦理重要活動或署長指定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
(二)第二層發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就本署處理重大災害防救,回應
      或澄清媒體報導本署相關新聞議題,並得就第三層發言事項或署長
      指定相關議題等進行發言。
(三)第一層發言人: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擔任,就本署重大政策、突發
      事件、重大敏感性議題及公眾關注之重大事件,並得就第二、三層
      發言事項或署長指定相關議題等進行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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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2
本點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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