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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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件經消防月刊刊載,由本署支給稿費及簽報獎勵,方式如下:
(一)稿費:參考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稿費支給
      標準辦理,文字(不含表內文字)每千字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
      ;照片每張一百元;漫畫每幅(格)一百元。但以電腦或網路擷取
      畫面、電視或監視器翻拍畫面、書籍翻拍照片、引用他人照片翻拍
      或受著作權保護之相關照片均不計稿費。
(二)獎勵:獎勵期間以每半年為度,由本署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統一簽辦
      ,前半年未達獎勵標準部分不得併計。每半年獎勵額度最高以嘉獎
      二次為限;各級消防機關員工、義消、志工人員投稿消防月刊並經
      刊載者,依下列規定覈實獎勵:
      1.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六,○○○字以上未達一萬二,○○○
        字者,嘉獎二次。
      2.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一萬二,○○○字以上,記功一次。
      3.義消、志工經刊載每半年字數達六,○○○字以上發給獎狀乙幀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12/16
修正理由同上。
106/02/16
本署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之預算逐年縮減,為求本項工作得持續推動,並兼顧稿件
品質,爰修正三、(一)、1 及 2  規定,消防月刊表內文字及繪圖(含手繪及電腦
繪圖)不再核計稿費;消防電子報表內文字及所連結之創作文字、創作照片不再核計
稿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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