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1/22
一、現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二、考量審稿人員辛勞,爰簡化第一項第一款敘獎規定,審稿人員每半年所審稿件合
計達三十篇以上即得嘉獎一次,以從優敘獎。
三、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考績委員會一百十一年第七次會議臨時動
議決議略以,辦理修正本署消防月刊稿費暨獎勵要點,增加本署各單位協助審稿
相關人員之獎勵事項,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協助消防月刊審稿之相關人員,得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獎勵。
四、因替代役人員榮譽假之核定非由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爰相關規定予以刪除。
- 108/12/16
一、修正理由同上。
二、另配合相關編輯人員分工現況,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