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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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月刊編輯委員、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執行助理獎勵方
    式如下:
(一)編輯委員:以每半年為度,所審稿件合計達三十篇以上者,得嘉獎
      一次。
(二)總編輯、副總編輯及執行編輯: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二次,
      兼任職務連續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得嘉獎一次;未連續達三
      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執行助理: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一次,兼任職務未連續達六
      個月者,不予獎勵。
    本署各單位協助消防月刊審稿之相關人員,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予
    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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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22
一、現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二、考量審稿人員辛勞,爰簡化第一項第一款敘獎規定,審稿人員每半年所審稿件合
    計達三十篇以上即得嘉獎一次,以從優敘獎。
三、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考績委員會一百十一年第七次會議臨時動
    議決議略以,辦理修正本署消防月刊稿費暨獎勵要點,增加本署各單位協助審稿
    相關人員之獎勵事項,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協助消防月刊審稿之相關人員,得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獎勵。
四、因替代役人員榮譽假之核定非由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爰相關規定予以刪除。
108/12/16
一、修正理由同上。
二、另配合相關編輯人員分工現況,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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