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四萬三千二百元。
(二)輕微變更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審查費為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10/26
按本部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五點規定
,製造商申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者,應施以「壓力循環(疲勞)試驗」及
「水壓爆破試驗」。實施上開試驗,專業機構尚須採購壓力循環試驗機及水壓爆破試
驗機,且須另外增加人力進行試驗,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型式認可試驗費用。
105/04/15
一、按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管理要點
    規定,複合材料容器型式認可係審查廠商檢附之產品及第三公正機構認證資料有
    無符合規定;另個別認可部分,係執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爆裂試驗、容器閥基
    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等,與鋼製容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執行方式
    均不同,合先敘明。
二、因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執行認可方式不同,為區別其收費方式,爰於第一款
    及第二款修正規定分別規範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型式認可收費項目及金額
    。
三、現行已無實施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型式認可補正試驗,惟鋼製液化石油氣
    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二十點第三項規定輕微變更試驗費用適用現行第二款
    規定,爰修正現行第二款規定鋼製容器輕微變更試驗費,並移列第一款第二目。
四、現行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移列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現行第
    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二款規定複合材料容器之型式認可收費項目及金額。
93/08/18
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機關之收費標準,直接於法條明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
相關作業收費金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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