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二)個別認可重新抽樣試驗費為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
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
,以九百只計。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7/29
按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九點第二款第三目
之三 A  規定,就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之試驗不合
格者,增列容器於未重新實施熱處理時,得申請重新抽樣試驗,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目,明定個別認可重新抽樣試驗費用,現行同項款第二目之補正試驗費用移列為
同項款第三目。
106/10/26
按本部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九點規定
,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個別認可審查實體抽樣檢驗部分,增加水壓爆破試驗;且熔接
縫彎曲試驗部分,亦增加取樣內容,因須增加人力及設備,爰調整第一項第一款第一
目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用。
105/04/15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規定分別規範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個別認可收
    費項目及金額。
二、現行同一批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個別認可僅進行一次,爰刪除現行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
三、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分別移列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
四、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複合材料容器之個別認可收費項目及金額。
五、配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規定,於現行第二項規定增訂引敘目次。
六、增訂第三項界定每批複合材料容器之數量。
93/08/18
一、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作業由本部消防署接辦前係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因該
    局自設檢驗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而本部消防署並無相關檢驗設備及專業技術人
    員,因此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
    第四項指定專業機構辦理認可作業,相關作業收費直接於本標準明定。
二、明定「每批」之定義。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