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鋼製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複合材料容
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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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5/04/15
修正前段規定容器合格標示之費用,並增訂後段規定複合材料容器之合格標示及定期
檢驗合格標示收費金額。
93/08/18
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機關之收費標準,直接於法條明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
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收費金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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