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申請換發型式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型式認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型式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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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5/04/15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
    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四條規定,依規費法第七條但書,明定免收
    取規費之項目,俾資公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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