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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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抄寫檔案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其需影印者,業務承辦人得依閱覽人
    之請求,複印所需檔案;於閱覽人向出納單位繳費領據後,憑據掣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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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5/02
明確列出收費法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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