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如
    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5/02
未作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