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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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閱覽時,應攜帶核准通知書、身分證明等有關文件,依指定時
    間向業務主管單位辦理閱覽手續;經業務承辦人員查驗身分無誤後,
    始得進行閱覽;閱覽完畢,檔案經業務承辦人員點收還卷後,發還其
    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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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5/02
未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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