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受理單位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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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5/02
依檔案管理局建議,無須每次都全程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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