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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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閱覽時,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指導及監督閱覽人閱覽
    檔案,並得全程錄影;閱覽人不得將該閱覽之檔案添註、塗改、變更
    、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毀壞、拆散或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
    榔、破壞環境整潔、妨害安寧等不當行為,必要時,得當場中止其閱
    覽,並紀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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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02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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