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閱覽檔案之交接、調卷、收回及安全等事宜,由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
    員負責;所供閱覽之檔案,應先行編頁碼,依規定不得提供閱覽之部
    分,必要時先行知會秘書室文書單位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
      用。
    文書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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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5/02
未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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