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假想火面高度為將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乘以下表所列之數值。
    ┌──────────┬──┐
    │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數值│
    ├──────────┼──┤
    │未達攝氏七十度      │1.5 │
    ├──────────┼──┤
    │達攝氏七十度以上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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