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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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沿防火水幕設有能以仰角八十五度以上放水之固定式放水槍,且符合
    下列規定者,其防護高度超過二十五公尺者,以二十五公尺計算。
 (一) 放水槍與防護位置平行,且左右角度範圍在四十五度以上,其放水
      高度應高於防護高度。但該高度超過四十公尺者,以四十公尺計算
      。
 (二) 放水槍之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五百公升以上。
 (三) 放水槍之設置應能有效防護防火水幕設置位置。
 (四) 前項放水槍防護範圍指放水槍放水時所形成放水圓弧與地面二十五
      公尺高度處延伸線之兩交點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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