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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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火水幕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備或具有相
    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其供電容量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為一百八十分鐘。
 (二) 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者為三百六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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