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相關法令: 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及 第三十二條。 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 三、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配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貳、一、及二、所引條 次,並刪除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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