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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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用範圍:
一、未經許可製造爆竹煙火案件。
二、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違法儲存或販賣場所案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0/01/17
配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修正,參、二、文字酌作修正,俾統一用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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