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 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須樣品數如下表 (表十三) 所列。

      表十三
      ┌─────────────┬──────┬──────┐
      │    內徑 (mm)             │            │            │
      │  樣品數                  │  25 至 150 │    200     │
      │試驗項目                  │            │            │
      ├─────────────┼──────┼──────┤
      │構造. 材質. 標示          │   2        │  1         │
      ├─────────────┼──────┼──────┤
      │耐壓                      │   2        │  1         │
      ├─┬───────────┼──────┼──────┤
      │性│動作                  │   2        │  1         │
      │能├───────────┼──────┼──────┤
      │  │最大流量動作          │   2        │  1         │
      │  ├───────────┼──────┼──────┤
      │  │不動作流量            │   2        │  1         │
      │  ├───────────┼──────┼──────┤
      │  │瞬間壓力變動之不動作  │   2        │  1         │
      ├─┴───────────┼──────┼──────┤
      │耐久性                    │   2        │  1         │
      ├─────────────┼──────┼──────┤
      │壓力損失                  │   2        │  1         │
      ├─────────────┼──────┼──────┤
      │構件性能                  │   2        │  1         │
      └─────────────┴──────┴──────┘
 (二) 試驗流程
            ┌─────┬─────┬─────┐
            │構      造│材      質│標      示│
            └──┬──┴──┬──┴──┬──┘
                  └─────┼─────┘
                      ┌───┴───┐
                      │構  件  性  能│
                      └───┬───┘
                      ┌───┴───┐
                      │耐          壓│
                      └───┬───┘
                      ┌───┴───┐
                      │性          能│
                      └───┬───┘
                      ┌───┴───┐
                      │壓  力  損  失│
                      └───┬───┘
                      ┌───┴───┐
                      │耐    久    性│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 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判定結果如與下表 (表十四) 所列得進行補正試驗之缺點項
    目內容相符,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其試驗方法及樣品數依本認可基
    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表十四
    ┌───┬────────────────────────┐
    │試  驗│                缺   點   內   容               │
    │項  目│                                                │
    ├───┼────────────────────────┤
    │標示及│1.標示脫落、誤植、無法判別。                    │
    │申請書│2.申請文件不完全 (誤植、記載不全等輕微缺失,不包│
    │方  面│  含設計錯誤) 。                                │
    ├───┼────────────────────────┤
    │構  造│1.凸緣部之尺度和標準尺度不符。                  │
    │方  面│2.連接螺紋之尺度和標準尺度不符。                │
    │      │3.感度調整裝置、信號停止閥等必要措施不完整。    │
    └───┴────────────────────────┘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比照型式試驗,並依據型式變更內
    容進行型式變更試驗。
五、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一) 型式變更範圍:
      1.構件之性能、構造或材質。
      2.使用壓力範圍。
      3.檢知流量係數。
      4.不動作流量。
 (二) 輕微變更範圍:
      1.防腐蝕之加工方法。
      2.表面處理。
      3.尺度之公差。
      4.加工方法。
      5.構件之形狀、尺度。
      6.襯墊之材質。
      7.閥體以外之構件。
六、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 (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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