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五之抽樣表規定,抽樣方
      法依 CNS 9042 規定辦理。
 (二) 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免會同試驗、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
      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五種。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 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為「一般試
      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二) 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 (表十五)
      所列:

      表十五
      ┌──────┬──────────┬──────────┐
      │區        分│試    驗    項    目│備                註│
      ├──────┼──────────┼──────────┤
      │一般試驗    │      構    造      │樣品數:            │
      │            ├──────────┤依據附表一至附表五之│
      │            │      材    質      │各式試驗抽樣表抽取。│
      │            ├──────────┤                    │
      │            │      標    示      │                    │
      ├──────┼──────────┤                    │
      │分項試驗    │      耐    壓      │                    │
      │            ├──┬───────┤                    │
      │            │性能│動    作      │                    │
      │            │    ├───────┤                    │
      │            │    │不動作流量    │                    │
      └──────┴──┴───────┴──────────┘
 (三) 試驗流程
      ┌─────┬─────┬─────┐
      │構      造│材      質│標      示│
      └──┬──┴──┬──┴──┬──┘
            └─────┼─────┘
                ┌───┴───┐
                │耐          壓│
                └───┬───┘
                ┌───┴───┐
                │性          能│
                └───────┘
 (四)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除依本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外,其尺度檢查亦
      依照本基準之規定進行。
三、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 受驗品依受驗工廠別對於以下試驗嚴格等級之分級視為同一批次。
      1.自動警報閥型之閥門構造、感度調整裝置等主要構造及內徑相同
        之設備。
      2.動作閥型之閥門構造、感度調整裝置等主要構造及內徑相同之設
        備。
      3.槳片型之閥門構造、感度調整裝置等主要構造及內徑相同之設備
        。
      4.乾式流水檢知裝置之閥門構造、感度調整裝置等主要構造及內徑
        相同之設備。
      5.預動作式流水檢知裝置之閥門構造、感度調整裝置等主要構造及
        內徑相同之設備。
 (二) 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下列所示項目者,自第一次受
      驗開始即可列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下列所示項目,惟經過
      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入已受驗合
      格之批次。
      1.本體構件之材質
      2.構件之組合,方法,構造或連接系統。
      3.槳片之形狀以尺度
      4.排水裝置
      5.使用壓力範圍
 (三) 以每批次為單位,將試驗結果登記在個別認可申請表、個別認可試
      驗紀錄表 (如附表九) 中,將一併處理之型式號碼以記號等方式紀
      錄於備註欄之中。
 (四)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五) 受驗品必須進行拆解,故可進行簡易組裝作業之壓力開關,水鐘等
      構件 (本體,補助逆止閥及微動開關除外) ,送驗時得不必組裝。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 (AQL)。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
五、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表示合格判定個數 (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 ,具有二個等
    級以上缺點之樣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試驗等
      級之調整所列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次為
      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
      為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 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仍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方可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兩款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六、 (一) 、1.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七、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調整
      ,則依下表 (表十六) 之規定。

      表十六
      ┌─────┬────┬─────┬────┬─────┐
      │免會同試驗│寬鬆試驗│普通試驗  │嚴格試驗│最嚴格試驗│
      ├─────┼────┼─────┼────┼─────┤
      │一、第一次│一、有下│一、符合下│一、符合│一、連續五│
      │    試驗,│    列情│    列情形│    下列│    批次之│
      │    其不良│    形之│    之一,│    規定│    第一次│
      │    品數在│    一時│    自下一│    時,│    試驗即│
      │    Ac以下│    ,自│    批次試│    自下│    合格,│
      │    或抽樣│    下一│    驗應調│    一批│    則下一│
      │    以外,│    批次│    整為嚴│    次試│    批次試│
      │    但該批│    試驗│    格試驗│    驗應│    驗得轉│
      │    次為合│    應調│    。    │    調整│    換成嚴│
      │    格,自│    整為│  1.第一次│    為最│    格試驗│
      │    次一批│    普通│    試驗時│    嚴格│    。    │
      │    起調整│    試驗│    該批次│    試驗│          │
      │    為寬鬆│    。  │    為不合│    。  │          │
      │    試驗。│  1.一批│    格,且│  1.適用│          │
      │二、適用下│    次在│    將該批│    嚴格│          │
      │    列任一│    第一│    次連同│    試驗│          │
      │    情形時│    次試│    前 4批│    者,│          │
      │    ,自次│    驗即│    次連續│    第一│          │
      │    一批起│    不合│    共 5批│    次試│          │
      │    調整為│    格者│    次之不│    驗中│          │
      │    普通試│    。  │    合格品│    不合│          │
      │    驗:  │  2.一批│    總數累│    格批│          │
      │  1.逾 3個│    次在│    計,如│    次數│          │
      │    月未申│    第一│    達附表│    累計│          │
      │    請個別│    次試│    6 所示│    達 3│          │
      │    認可。│    驗為│    嚴格試│    批次│          │
      │  2.認可品│    附帶│    驗之界│    時,│          │
      │    之構造│    條件│    限數以│    應對│          │
      │    及性能│    合格│    上者。│    申請│          │
      │    有不適│    者。│    該累計│    者提│          │
      │    用之情│    所謂│    樣品數│    出改│          │
      │    形時。│    附帶│    ,以一│    善措│          │
      │  3.第一次│    條件│    般試驗│    施之│          │
      │    試驗之│    合格│    之缺點│    勸導│          │
      │    批次補│    一者│    分級所│    ,並│          │
      │    正或不│    為寬│    得結果│    中止│          │
      │    良品數│    鬆試│    為之。│    試驗│          │
      │    在 Ac │    驗時│    當適用│    。  │          │
      │    以上Re│    ,樣│    普通試│  2.勸導│          │
      │    以下時│    品當│    驗之批│    後,│          │
      │     (附帶│    中之│    次數未│    經確│          │
      │    條件合│    不合│    達 5批│    認申│          │
      │    格) 。│    格個│    次時,│    請者│          │
      │  4.廠內試│    數超│    發生某│    已有│          │
      │    驗紀錄│    過合│    批次第│    品質│          │
      │    表經認│    格判│    一次試│    改善│          │
      │    定測試│    定個│    驗即不│    措施│          │
      │    內容或│    數 (│    合格之│    時,│          │
      │    數據有│    Ac) │    情形,│    下批│          │
      │    疑義時│    未達│    將適用│    次之│          │
      │    。    │    不合│    普通試│    試驗│          │
      │          │    格判│    驗之不│    以最│          │
      │          │    定個│    合格品│    嚴格│          │
      │          │    數 (│    總數累│    試驗│          │
      │          │    Re) │    計,達│    進行│          │
      │          │    該批│    嚴格試│    。  │          │
      │          │    次判│    驗之界│二、連續│          │
      │          │    定為│    限數值│    五批│          │
      │          │    合格│    以上者│    次均│          │
      │          │    者。│    。    │    於第│          │
      │          │  3.生產│    具有致│    一次│          │
      │          │    不規│    命缺點│    試驗│          │
      │          │    則或│    之產品│    即合│          │
      │          │    是停│    ,則計│    格,│          │
      │          │    滯 (│    入嚴重│    則下│          │
      │          │    適用│    缺點不│    次試│          │
      │          │    寬鬆│    合格品│    驗得│          │
      │          │    試驗│    之數量│    轉換│          │
      │          │    者受│    。    │    成普│          │
      │          │    驗間│  2.第一次│    通試│          │
      │          │    隔約│    試驗時│    驗。│          │
      │          │    在六│    ,因致│        │          │
      │          │    個月│    命缺點│        │          │
      │          │    以上│    而不合│        │          │
      │          │    者) │    格者。│        │          │
      │          │二、符合│二、符合下│        │          │
      │          │    下列│    列全部│        │          │
      │          │    全部│    條件時│        │          │
      │          │    條件│    ,下一│        │          │
      │          │    時,│    批次試│        │          │
      │          │    自次│    驗可調│        │          │
      │          │    一批│    整為寬│        │          │
      │          │    起免│    鬆試驗│        │          │
      │          │    會同│    。    │        │          │
      │          │    試驗│  1.最近連│        │          │
      │          │    :  │    續 10 │        │          │
      │          │  1.第一│    批次接│        │          │
      │          │    次試│    受普通│        │          │
      │          │    驗連│    試驗,│        │          │
      │          │    續10│    第一次│        │          │
      │          │    批均│    試驗均│        │          │
      │          │    合格│    合格者│        │          │
      │          │    ,且│    。但是│        │          │
      │          │    無不│    使用附│        │          │
      │          │    良品│    表 5 (│        │          │
      │          │    產生│    適用生│        │          │
      │          │    。  │    產數量│        │          │
      │          │  2.在 3│    少之普│        │          │
      │          │    個月│    通試驗│        │          │
      │          │    以內│    抽樣表│        │          │
      │          │    有申│    ) 者則│        │          │
      │          │    請個│    為 15 │        │          │
      │          │    別認│    批次。│        │          │
      │          │    可者│  2.從最近│        │          │
      │          │    。  │    連續10│        │          │
      │          │  3.品質│    批次中│        │          │
      │          │    管理│     (符合│        │          │
      │          │    體制│    前項但│        │          │
      │          │    經確│    書者為│        │          │
      │          │    立認│    15批次│        │          │
      │          │    定者│    ) 抽樣│        │          │
      │          │    。  │    之不合│        │          │
      │          │        │    格品總│        │          │
      │          │        │    數在附│        │          │
      │          │        │    表 7之│        │          │
      │          │        │    寬鬆試│        │          │
      │          │        │    驗界限│        │          │
      │          │        │    數以下│        │          │
      │          │        │    者。此│        │          │
      │          │        │    時之累│        │          │
      │          │        │    計比較│        │          │
      │          │        │    以一般│        │          │
      │          │        │    試驗為│        │          │
      │          │        │    之。  │        │          │
      │          │        │  3.生產穩│        │          │
      │          │        │    定者。│        │          │
      └─────┴────┴─────┴────┴─────┘
 (二) 有關補正試驗及再試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試驗批次之試
      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八、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要進行下一批次試驗時,需在上一批次個別認可試驗結束且
    試驗結果處理完成後,才能進行下一批次之個別認可。
九、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二項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依預定之試驗日程進
    行試驗。
 (一) 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 申請批次中可易於將不良品之零件更換、去除或修正者。
十、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同第一次試驗,但該
    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十一、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受驗樣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
      樣標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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