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數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1個 (型式變更時亦同) 。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 試驗項目
      1.電動機與幫浦之試驗項目

        ┌─────┬────────┬─────┬─────┐
        │外      觀│形狀、構造、尺寸│材      質│標      示│
        └─┬───┴─────┬──┴──┬──┴───┬─┘
            └─────────┴┬────┴──────┘
          ┌─────┬─────┼─────┬─────┐
        ┌┴┐      ┌┴┐      ┌┴┐      ┌┴┐      ┌┴┐
        │性│      │運│      │耐│      │絕│      │啟│
        │能│      │轉│      │壓│      │緣│      │動│
        │試│      │狀│      │試│      │電│      │方│
        │驗│      │態│      │驗│      │阻│      │式│
        │  │      │試│      │  │      │試│      │  │
        │  │      │驗│      │  │      │驗│      │  │
        └─┘      └─┘      └─┘      └─┘      └─┘
      2.附屬裝置之試驗項目
                        ┌───────┐
                        │附  屬  裝  置│
                        └───┬───┘
          ┌───┬────┬─┴───┬───┬───┐
        ┌┴┐  ┌┴─┐  ┌┴─┐  ┌─┴┐  ┌┴┐  ┌┴┐
        │呼│  │止排│  │幫試│  │啟開│  │控│  │底│
        │水│  │水放│  │浦驗│  │動關│  │制│  │閥│
        │裝│  │溫裝│  │性裝│  │用裝│  │盤│  │試│
        │置│  │上置│  │能置│  │水置│  │試│  │驗│
        │試│  │升試│  │    │  │壓  │  │驗│  │  │
        │驗│  │用驗│  │    │  │    │  │  │  │  │
        │  │  │  防│  │    │  │    │  │  │  │  │
        └─┘  └──┘  └──┘  └──┘  └─┘  └─┘
 (二)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三) 試驗設備
      進行試驗時所需之設備,應依附表2之規定。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所述。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
 (二) 符合下述四、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
      限。
 (三) 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不
      合格」。
四、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 (設計錯誤除外) 、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或符合附表 3、缺點判定表之一般缺點或輕微
      缺點者。
 (二) 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型式區分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1  之規定。
七、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記錄表格式如附表 6  之 1  至附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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