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港務消防大隊之裝備分為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其中共同裝備係視災
    害防救、地區特性及人數,依下列災害種類或搶救任務需求分別配置
    :
(一)火災。
(二)化學災害。
(三)水域救生。
(四)車禍救援。
(五)震災。
    前項裝備之種類及數量如配置表。但經本署認定之新裝備,不在此限
    。
顯示立法理由
112/08/29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理由同前說明,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10/05/27
一、配合實務需要,重新檢討評估並修正個人裝備及火災、化學災害、水域救生、車
    禍救助等災害種類共同裝備之基本配備與輔助配備種類項目及配置數量。
二、將各欄位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以符法制體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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