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泡沫滅火設備所使用之泡沫噴頭,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
    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
(一)組成:由本體、錐形螺帽、空氣吸入口、濾網或迴水板等之全部或
      部分所構成。
(二)外觀:
      1.泡沫噴頭裝置於配管上時,不得有損害機能之變形或破損等情形
        。
      2.內外表面不得有破損或造成使用上障礙之砂孔、毛邊、砂燒結、
        咬砂、刮痕、龜裂等現象。
      3.流體經過部分,應適當加工並清理乾淨。
      4.沖壓加工品無龜裂或顯著沖壓皺褶。
      5.濾網使用金屬網者,紋路表面不得有造成使用上障礙之刮痕、龜
        裂、剝落、變形,或編織點錯誤、紋路交錯點鬆落等現象。
(三)核對設計圖面:噴頭之形狀及尺度應與申請所提設計圖面內容相符
      。
二、材質:
(一)不得因日久變質而致影響性能。
(二)應為金屬材質,符合國家標準(如表 1  所示)或具同等以上強度
      ,具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表 1                                  
┌───────┬──────┬────┬──────────┐
│組成          │國家標準總號│標準名稱│適用材料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4、C3771        │
│              │            │金棒    │                    │
│              ├──────┼────┼──────────┤
│本體          │CNS 4125    │青銅鑄件│BC6、BC6C           │
│              ├──────┼────┼──────────┤
│              │CNS 3270    │不鏽鋼  │304 級以上          │
├───────┼──────┼────┼──────────┤
│濾網          │CNS 3476    │不鏽鋼線│304 級以上          │
├───────┼──────┼────┼──────────┤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 級以上          │
│迴水板        ├──────┼────┼──────────┤
│              │CNS 4383    │黃銅板及│C2600、C2680、C2720 │
│              │            │捲片    │、C2801 級以上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1、C3602、C3603 │
│壓緊圈、銅環、│            │金棒    │、C3604 級以上      │
│錐形螺帽、螺釘├──────┼────┼──────────┤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級以上           │
│              │            │        │                    │
└───────┴──────┴────┴──────────┘
三、強度試驗:使用附圖 1  或附圖 2  所示之試驗裝置,將噴頭施以使
    用壓力上限值之 1.5  倍水壓放射 2  分鐘後,不得發生脫落、變形
    、破損或功能異常等情形。
四、放射量試驗:使用附圖 1  所示之整流筒,以清水在使用壓力之上限
    值及下限值,各放射約 1  分鐘或測定 50ι (或 100ι)通過點之
    時間,以換算每分鐘之放射量。該放射量應在噴頭標準放射量+5~0
     %之範圍內。
五、泡沫分布試驗:使用泡沫分布試驗裝置(如附圖 2),依所採泡沫藥
    劑種類及混合濃度之上、下限值,在泡沫噴頭裝置高度之上、下限位
    置,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分別使泡沫噴頭放射 1  分鐘,
    以測量各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重量,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平均值
    及最低值,均應在下表(表 2)之規定值以上。泡沫水溶液比重以(
    計算之。

                          表 2                單位:ι/min
    ┌─────────────┬────────────┐
    │                          │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量│
    │泡沫藥劑種類              ├─────┬──────┤
    │                          │平均值    │最低值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0.65      │0.26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0.80      │0.32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0.37      │0.15        │
    └─────────────┴─────┴──────┘
(一)裝置高度:從採集盤上緣垂直計算至噴頭下端。裝置高度不得大於
      其使用範圍之下限值,並不得小於其上限值,裝置間隔距離則為 3
      m以上。
(二)採集總面積:先分別取得平均長度、寬度(由兩端及中心點測得之
      三個數值,取其平均值),再依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長度(m)x平均寬度(m)-0.4 (㎡)=採集總面積(㎡
      )
(三)放射時間之量測:自閥門開啟至閥門關閉之時間為 60 秒。但試驗
      設備係採圖 1  至圖 4  之任一種方式者,依圖示方式計算其放射
      時間。
(四)上開試驗實施前,應先記錄下述時間:自閥門開啟至泡沫噴頭開始
      放射之時間、自閥門開啟至達到使用壓力的上限或下限為止之時間
      、自閥門關閉至泡沫噴頭停止放射之時間。
(五)採集盤之容器,由受檢者分別標示其重量,試驗實施前應抽取其中
      10  個採集盤,測定其重量。標示重量和測定重量相差達 20 g 以
      上時,全部採集盤均須測重。
(六)測定時應使用桿秤或其他經校正之量重工具。
(七)採集盤所採集之泡沫水溶液量接近合格與否之判定值時,須以更準
      確之測定方法再行量測。如泡沫自採集盤溢流入鄰接之採集盤,測
      定時得不考慮採集盤間液量之增減
(八)試驗結果如未達表 2  之規定值以上,惟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得視為合格:
      1.未達表 2  所列規定值之採集盤在 5  個以下者。
      2.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與其超過規定值之各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
        平均值,在表 3  規定之平均值以上。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相互
        連接,可視之為群組,計算其與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平均值。供
        計算平均值之採集盤,不得計算 2  次以上。
      3.分布量比所求得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均不得超過 1.20 ,其計算方
        式如下:

        4 個放射量試驗試樣之平均射量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
                  採集總面積(㎡)      放射量(ι/min/㎡)

        每單位時間採集之泡沫水溶液合計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液量(ι/min/㎡)


              每單位時間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液量
              ────────────────=分布量比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六、放射密度:與泡沫分布試驗同時進行,其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
    度應符合下表(表 3)之規定。

                          表 3        單位:ι/min‧㎡
    ┌─────────────┬─────────────┐
    │泡沫藥劑種類              │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度│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5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8.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3.7                       │
    └─────────────┴─────────────┘
七、發泡倍率試驗:依附圖 3  所示之試驗裝置,配置四個噴頭,在所使
    用藥劑之濃度上限值及下限值,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進行放
    射,測量其發泡倍率(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該發泡倍率須在
    五倍以上。兩個量筒中,其中如有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
    力上限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八、25%還原時間試驗:與發泡倍率試驗同時進行(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發泡後,其 25% 還原時間應在下表(表 4)所列之規定值
    以上。兩個量筒中,如其中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力上限
    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表 4                單位:sec
    ┌─────────────┬─────────────┐
    │泡沫藥劑種類              │25%還原時間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0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3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60                        │
    └─────────────┴─────────────┘
九、滅火試驗:依附圖 2  配置四個泡沫噴頭,並依附圖 4  所示,下方
    置一鐵製燃燒盤(長 200 cm x寬 100 cm x高 20 cm),燃燒盤內
    注入水 60 ι、汽車用無鉛汽油(符合 CNS 12614  者)60ι。泡沫
    噴頭之裝置位置應在其裝置高度下限值處(高度之量測係指自下方燃
    燒盤上緣起至噴頭下端間之距離),依各該滅火藥劑種類及其濃度下
    限值之泡沫水溶液,於點火 1  分鐘後,以泡沫噴頭使用壓力下限值
    放射 1  分鐘。須能於 1  分鐘內有效滅火,且放射停止後,1 分鐘
    內不得復燃。
    滅火時,有關泡沫水溶液放射時間之量測,依五、(三)之規定為之
    。
十、標示:在泡沫噴頭表面顯而易見處,以鑄造或刻印等不易磨滅之方法
    ,詳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並對照申請圖說,檢查是否符合。
(一)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二)製造年份
(三)型號
十一、試驗之一般條件:施行各項試驗之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及各項試驗
      結果之數值計算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試驗場所之溫度及濕度,原則上以標準溫
        度狀態(20 ±15 ℃)、標準濕度狀態(65 ±20 %)、微風狀
        態(風速在 3.4 m/sec 以下)為準。但泡沫分布試驗及滅火試
        驗,則應控制在無風狀態(風速在 0.5 m/sec 以下)進行試驗
        。溫度及濕度在試驗開始時及完成時均應記錄。
  (二)試驗結果之數值計算法:各項試驗結果所得數據,依數值修整法
        (參考 CNS11296 〔量、單位及符號之總則〕之附錄 B)加以修
        整,其修整間隔應依下表(表 5)之規定。

                             表 5
        ┌───────────┬──────────────┐
        │項       目    (量) │修整間隔                    │
        ├───────────┼──────────────┤
        │放射壓力              │使用壓力計刻度之1/2         │
        ├───────────┼──────────────┤
        │放射量                │0.1 kg                      │
        ├───────────┼──────────────┤
        │泡沫分布量            │5g 或 5mι                  │
        ├───────────┼──────────────┤
        │時間                  │0.1sec                      │
        ├───────────┼──────────────┤
        │發泡倍率              │1/10 倍                     │
        ├───────────┼──────────────┤
        │試驗裝置尺寸          │10mm 或 1cm                 │
        └───────────┴──────────────┘
        型式試驗前,應確認泡沫原液比重、PH  值及粘度,並加以記錄
        。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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