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係依照 CNS 2779 (計數值試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標
      準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特別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
      嚴格實驗。
(三)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1)易熔片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2)玻璃球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二)依新修正之認可基準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表所列項目,雖與原
      受驗之型式相異時,仍得與第一次已受驗之型式列為同一批;但如
      為下表所列項目以外者,如與原受驗型式不同,且依上述”(一)
      ”列為同一區分者,當連續十批次經普通試驗合格時,得轉列為已
      受驗之批次。
      ┌──────────────────────┐
      │  感熱體之形狀、材質(感度種類不同者除外)│
      │  構架之材質、斷面形狀                    │
      │  噴頭之形狀(流量係數K 值不同者如外)    │
      │  迴水板之形狀                            │
      │  裝配部螺紋                              │
      │  易熔片之材質或形狀                      │
      │  裝置方向                                │
      │  耐腐蝕加工或電鍍加工                    │
      └──────────────────────┘
(三)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個別認可試驗申請整理表、試驗成績紀錄
      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欄中。
(四)受驗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及樣品之抽樣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應依其試驗嚴格等級及批量,參照附表 1
      至附表 4(抽樣表)決定之。
(二)樣品之抽樣應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
          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
          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從所有群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
          當數量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
          中抽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四、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如下表所示。
      ┌────┬──────┐
      │        │構造        │
      │一般試驗├──────┤
      │        │標示        │
      │        ├──────┤
      │        │耐洩漏      │
      ├─┬──┼──────┤
      │分│Ⅰ  │構架強度    │
      │項│    ├──────┤
      │試│    │裝配載重    │
      │驗│    ├──────┤
      │  │    │放水量      │
      │  ├──┼──────┤
      │  │Ⅱ  │動作溫度    │
      │  │    ├──────┤
      │  │    │加熱冷卻    │
      │  │    ├──────┤
      │  │    │氣泡消失溫度│
      │  ├──┼──────┤
      │  │Ⅲ  │動作        │
      └─┴──┴──────┘
      備註:一般試驗之樣品及分項試驗之樣品,得為同一樣品;但分項
            試驗 I、II、III 之樣品,則為不同樣品。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1.易熔片型                        2.玻璃球型

              ┌───┐                        ┌───┐
              │耐洩漏│                        │耐洩漏│
              └─┬─┘                        └─┬─┘
        ┌────┼────┐            ┌──┬─┴┬──┐
      ┌┴┐    ┌┴┐    ┌┴┐        ┌┴┐┌┴┐┌┴┐┌┴┐
      │裝│    │動│    │構│        │裝││玻││動││構│
      │配│    │作│    │造│        │配││璃││  ││造│
      │載│    │溫│    │、│        │載││球││  ││、│
      │重│    │度│    │標│        │重││之││作││標│
      └┬┘    └─┘    │示│        └┬┘│加│└─┘│示│
      ┌┴┐              └─┘        ┌┴┐│熱│      └─┘
      │構│                            │構││冷│
      │架│                            │架││卻│
      │永│                            │永│└┬┘
      │久│                            │久│┌┴┐
      │變│                            │變││玻│
      │形│                            │形││璃│
      │量│                            │量││球│
      └┬┘                            └┬┘│氣│
      ┌┴┐                            ┌┴┐│泡│
      │放│                            │放││消│
      │水│                            │水││失│
      │量│                            │量││溫│
      └─┘                            └─┘│度│
                                              └┬┘
                                              ┌┴┐
                                              │動│
                                              │作│
                                              │溫│
                                              │度│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依本基準之技術規範及貳、型式認可作業”二、(三)
      ”之規定。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之指定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區分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方法”之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表列範圍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第八所示
      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檢查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前述”七、(一)、1 ”之處置
      後,仍未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應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具。
八、試驗分等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達到下列條件時,下次試驗可轉換成寬鬆試驗
        。
     (1)最近連續 10 批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從最近連續 10 批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 6  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該情形下之累計比較,則以一般試驗為之。
     (3)生產穩定者。
      2.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下次試驗應轉換成嚴格試
        驗。
     (1)第一次試驗時該批不合格,且將該批連同前 4  批連續共 5
          批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
          者。該等累計比較,以一般試驗之缺點分級為基準。
          在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數未達 5  批期間,發生某批第一次試驗
          即不合格之情形時,將適用普通試驗後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
          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者。
          具有致命缺點之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3.自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
        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數累計達 3  批時,
          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之試驗依最嚴
          格實驗進行試驗。
      4.最嚴格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
        轉換成嚴格試驗。
      5.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轉
        換成普通試驗。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驗批之試驗
      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係以該批之個別
    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行下次
    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施驗
    。(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於否)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
      止該試驗。
      應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
      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之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但書之規定。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
      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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