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查處程序:
(一)爆竹煙火檢舉案件不論是具名或匿名,應於接獲報案次日起二日內
      派員前往查處。
(二)取締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案件程序,應依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
      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進行。
(三)查處結果不論有無查獲,均應回復檢舉人查處結果,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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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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