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附註
(一)二人以上聯名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案件,其獎勵金應由檢舉人聯名具
      領。
(二)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
      無法分辨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三)檢舉已發覺之非法爆竹煙火業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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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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