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核發金額:
(一)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
      1.主動布線查獲:
     (1)總重量在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者:每案核發
          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2)總重量在二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三部製造機
          具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萬元。
     (3)總重量在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公斤或查獲二部製造機
          具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4)總重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或查獲一部製造機具者
          :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5)總重量未滿五十公斤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2.循線查獲:依二、(一)、1 規定額度減半核發。
(二)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主動布線查獲,總重量在十公噸以
      上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3
一、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三點規定:「依本要點核發之工作獎勵金
    ,其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視財務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地方政府不得以
    財政無法負擔為由,請求中央機關補助。」;又依審計部審核內政部消防署主管
    (含非營業基金)人員給與及獎金發放情形案指出,有關內政部消防署撥付地方
    政府消防局及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未檢討確依行政院之規定,由各級消防機關
    妥編預算支應,仍請確實檢討妥處。基此,爰重新檢討修正本點規定,以區分中
    央與地方機關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之差異如下:
(一)爆竹煙火製造案件因涉及製程,危險性較高,故不論主動布線或循線查獲,確
      能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基此,不論查獲數量多寡,均由中央機關核發獎勵
      金,以資鼓勵。
(二)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以主動布線查獲,總重量在十公噸以上者,始由中央
      機關核發獎勵金;主動布線查獲,總重量未達十公噸,或循線查獲者,均由地
      方機關視財務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有關獎勵金之核發係以查獲案件為原則,爰予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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