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其他:
(一)執行取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過程艱辛或特別出力且著有績效者:
      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二)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之重量均視為成品之重量計算。
(三)執行內政部或內政部消防署專案計畫之取締案件,獎勵金另依專案
      規定核發之。
(四)申請核發獎勵金案件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
      受理,有關時間計算規定如下:
      1.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取締案件:以移送警察機關
        或該管地方檢察署之日開始起算。
      2.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以外規定取締案件:以開具處分
        書之日開始起算。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3/16
因應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修正第七十三條
附表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相關用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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